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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合肥庐阳区仁和会计 时间:2019/1/5 15:56:55
A企业于1997年和1998年分两次从郑州购进工作服,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,进项税额合计13439.03元。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以下是有合肥庐阳仁和会计教育小编为大家在整理资料分享的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答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八条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,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,按照买价和10%的扣除率计算扣除外,仅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:
(一)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;
(二)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。第十条规定,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(一)购进固定资产;(二)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(三)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(四)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;
(五)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;
(六)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。
根据上述规定,该企业从销售方购进的工作服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,但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,有一条需要得到确认,即他们购进的工作服是属于允许抵扣的“劳动防护用品”之列,还是属于不允许抵扣的集体福利之列,而这则需要有关部门予以确认。如果经确认属于“劳动防护用品”, 则可以抵扣;否则,则不予抵扣。如果他们对税务机关执行的结果有异议,可以根据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》的有关规定,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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